兴市府办〔2011〕15号
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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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州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意见》(梅市府办〔201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我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税务部门要主动与涉税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做好涉税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提高税源监控能力,确保涉税信息发挥最大作用。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 规定(试行)》的意见
梅市府办〔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强化税收征管,确保我市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完善我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改部门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在投资项目作出或收到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文件(复印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抄送地税部门。 二、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确保工商、税务登记数据每天交换,进一步夯实税收户籍管理基础;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印花税涉税项目(营业执照、合同等)贴花;按季于季末10日前向地税部门传递经批准经营户外广告等涉税信息(包括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单位、广告内容等)情况。 三、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按照梅州地税—公安(交警)机动车辆地方税收监控征管模式,依法协助地税部门把关。公安交警部门要将保有车辆登记信息一次性提供给地税部门,并按月于次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辆入户、过户、报废、年审情况及机动车驾驶证发证等信息。 四、交通、公路部门按月于次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交通、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工程造价等),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公路工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必须凭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支付公路工程款。交通部门按月于次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客、货运车辆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营运车辆车主、类型、营运范围、各驾校培训人员名单等)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车辆营运、驾驶学校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信息;按月于次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批准耕地占用等相关数据信息;辖区内所有土地登记、地价更新信息;采矿许可证情况。 六、建设部门在未建立信息联网前,按月于次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报建项目相关数据及基建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信息。 七、物价部门按月于次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审批所有收费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年审等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应税项目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八、各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按月于次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园区内企业计划投资信息,要协助地税部门把紧征收关。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季于季末10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十、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纳税义务的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涉及税收问题的审计意见书同时抄送给税务部门。 十一、教育管理部门应督促学校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应税教学劳务,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对超过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收入,不属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申报纳税。要在每学期开学收费结束后次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超过收费标准的收费及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情况。 十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税务部门依法采取查询、查封、扣缴税款等税收保全措施应予以配合。 十三、规划部门要按月于次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划调整的信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等情况。 十四、水利部门要按季于季末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水利建设投资工程项目、金额、施工单位及竣工验收情况。 十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季于季末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所有监管国有企业新成立企业的名单,企业兼并、转让、拍卖、改组改制情况。 十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未建立信息联网前,要按月于次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房地产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相关信息。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前要严格执行“先完税,后办证”的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按季于季末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运行情况、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经济运行情况,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和企业年审情况。 十八、司法行政部门要按季于季末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处罚等情况。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季于季末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手册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情况,境外人员就业登记情况。 二十、外经贸部门要按季于季末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和引进外资、服务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名单等情况。 二十一、卫生部门要按季于季末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医疗机构开业、变更以及盈利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情况。 二十二、文化、体育部门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各种商业性表演、比赛、演出等活动情况。 二十三、电力监管部门要按季于季末10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电力企业资质、用电大户特别是工业企业的用电情况。 二十四、残联要按季于季末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残疾人证核发、残疾人就业单位名称及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认定证明。 二十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凡购进商品或支付服务性劳务和基建工程款,必须凭当地国税或地税部门的发票付款;凡有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出租房屋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依法应当纳税项目的,必须依法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二十六、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税务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相关部门和单位有拖拉、虚报、假报、瞒报现象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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