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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5922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1-08-02 17:21

兴市府办〔2011〕14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兴宁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兴宁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相协调,促进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梅州市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梅市环字〔2011〕3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58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有效打击非法排污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省、梅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联合检查组来兴检查要求,以清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整治畜禽养殖场非法排污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推进宜居城乡和现代生态畜牧业建设,逐步建立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的长效机制,实现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禁养区内养殖场(户),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并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养殖场审批、配套环保设施和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遏制畜禽养殖场非法养殖和排污行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和我市绿色生态环境。

三、整治任务

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由市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规范整顿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严控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养殖场必须完善环保手续,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实现达标和减量排放。

督查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审批和污染物处理情况。督促位于适养区内且符合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的养殖场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没有配套环保设施和没有实现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处理。

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按兴市府办2010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由黄涛同志任组长,市府办吴志雄同志、环保局丘远球同志、畜牧局吴会权同志任副组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畜牧局、农业局、发改局、工商局、水务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环保局,由环保局黄伟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1.各镇政府(街道办):成立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养猪场污染专项整治和清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全面推进整治工作;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依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2.国土资源局:负责畜禽养殖场的用地备案工作,完善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把好用地审批关。

3.发展改革局:负责畜禽养殖项目的备案审查工作,把好项目审批关。

4.环保局:依法查处没有环保审批手续和没有配套环保设施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督促禁养区外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大对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监管力度。

5.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畜禽养殖的综合整治工作。

6.农业局、畜牧局:负责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指导畜禽养殖场合理使用投入品,对畜禽养殖环节进行技术指导,督促养殖场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和进行畜禽养殖备案登记,推广沼气技术,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综合利用,推广清洁生产,提高生态、经济效益。

7.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禁养区范围内和其他需要关闭的畜禽养殖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8.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摸底阶段(2011年5月底前):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重要性,在各镇(街道)张贴整治行动公告,动员和引导畜禽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6月~7月):整治行动公告后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或搬迁。对符合《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户)必须限期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和配套环保设施,对达到养殖要求的企业,国土、发改、工商、环保、农业、畜牧等部门协助其完善相关手续。

(三)整治阶段(2011年8月~9月):对逾期未自行搬迁和清拆的畜禽养殖场(户),由辖区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强制清理和搬迁。限养区内养殖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依法关闭处理。适养区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环评和养殖手续,配套沼气池等环保设施,实现达标减量排放,严厉打击畜禽养殖场非法养殖和排污行为。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0月~12月):检查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是否按要求搬迁或关闭,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的有关要求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是建设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镇政府(街道办)、市职能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也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场(户)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场(户)的理解和支持。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实行辖区政府负责制,各镇政府(街道办)要高度负责,不折不扣地宣传贯彻《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环保、畜牧、住建、水务、工商、国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四)强化督查,加强监管。市政府将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各个阶段的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主题词:畜牧  养殖  污染  防治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15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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