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办〔2011〕5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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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兴宁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选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畜牧兽医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兴宁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选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33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宁市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队伍是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直接领导的动物防疫组织,由当地畜牧站负责日常管理,接受市畜牧兽医局的检查、监督和梅州市畜牧兽医局的指导、检查。 第二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 第四条 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工作。 第五条 负责本区域的动物免疫工作,并建立动物养殖和免疫档案。 第六条 负责对本区域的动物饲养及发病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防疫活动。 第七条 掌握本村动物出栏、补栏情况,熟知本村饲养环境,了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其他监管工作。 第八条 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扑灭等应急工作。 第九条 做好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机构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第三章 防疫员的选用与管理 第十条 防疫员实行选用制度,每年由各镇(街道)组织考核,视工作表现可以继续选用,年满60周岁的不再选用。 第十一条 防疫员的选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热爱畜牧防疫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吃苦耐劳。 (二)原则上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现任防疫员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新进初选用人员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具有动物疫病防控技能,熟练掌握动物强制免疫、畜禽标识加挂、免疫档案建立和动物疫情报告等防疫措施的技能,能完成并胜任各项基层防控工作。 第十二条 防疫员的选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应严格掌握选用条件,优先在现有村级动物防疫员或乡村兽医中选用。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镇政府(街道办)畜牧站面试后提出意见,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准选用,签订《防疫员工作责任书》,并将选用防疫员个人资料送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核定备案。 第十三条 由各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实际,制订相应《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章 防疫员的配备与防疫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3000人以下的村设1名防疫员,3000人以上的村设2名防疫员。 第十五条 防疫员防疫工作经费补助每人每月100元,资金来源由市财政负责80元,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20元(由生猪检疫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兴宁市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责任书 2. 全市镇(街道)村级动物防疫员配备名额表 附件1
兴宁市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责任书
选用单位: 镇政府(街道办)畜牧站(下称甲方) 防疫员: (下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工作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选用乙方为 镇(街道) 村动物防疫员。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对乙方的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积极配合。 (三)甲方按《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考核办法》规定对乙方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四)如遇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须变更、撤消或终止工作责任书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二、乙方责任 (一)负责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村所辖区域的动物免疫工作,并建立动物养殖和免疫档案。 (三)负责对本村所辖区域的动物饲养及发病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疫情观察,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四)掌握本村动物出栏、补栏情况,熟知本村饲养环境,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动物产地检疫和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及扑灭等应急工作,做好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机构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三、防疫员工作经费补助 (一)防疫员防疫工作经费补助为每月100元,由甲方负责发放。 (二)防疫员的医疗、社保等费用由乙方负责,选用期满后,乙方不再享受防疫员待遇和不作任何经济补助。 四、责任追究 乙方如未按工作责任书规定履行职责,经甲方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乙方防疫员资格。因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责任书期限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全市镇(街道)村级动物防治员配备名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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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人以下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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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罗浮 |
2 |
24 |
26 |
28 |
|||||
2 |
罗岗 |
8 |
23 |
31 |
39 |
|||||
3 |
大坪 |
2 |
36 |
38 |
40 |
|||||
4 |
黄槐 |
5 |
9 |
14 |
19 |
|||||
5 |
黄陂 |
7 |
22 |
29 |
36 |
|||||
6 |
叶塘 |
7 |
35 |
42 |
49 |
|||||
7 |
新陂 |
5 |
9 |
14 |
19 |
|||||
8 |
合水 |
2 |
17 |
19 |
21 |
|||||
9 |
龙田 |
4 |
13 |
17 |
21 |
|||||
10 |
石马 |
0 |
27 |
27 |
27 |
|||||
11 |
宁中 |
0 |
24 |
24 |
24 |
|||||
12 |
永和 |
1 |
23 |
24 |
25 |
|||||
13 |
径南 |
0 |
25 |
25 |
25 |
|||||
14 |
坭陂 |
10 |
22 |
32 |
42 |
|||||
15 |
新圩 |
4 |
16 |
20 |
24 |
|||||
16 |
水口 |
6 |
33 |
39 |
45 |
|||||
17 |
刁坊 |
1 |
22 |
23 |
24 |
|||||
18 |
兴田 |
16 |
2 |
18 |
34 |
|||||
19 |
福兴 |
7 |
4 |
11 |
18 |
|||||
20 |
宁新 |
8 |
9 |
17 |
25 |
|||||
合计 |
95 |
395 |
490 |
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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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村人数以兴宁市统计局2009年度统计数为依据。 |
主题词: |
动物 防疫 管理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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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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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
2011<,, /SP, AN>年3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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