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办〔2011〕3号
转发梅州市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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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91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3258251。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示范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2250287。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梅州市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示范区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粤府〔2010〕9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联《关于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232号)等文件有关“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建设,推动我市绿色崛起与全面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建设,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创建工程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不仅是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顺民心得民意的民生工程,更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长远之策。 (二)指导思想: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业、工会联动相结合,坚持示范点探索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激励先进与鞭策后进相结合,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以社区(街镇)、工业园区、行业等(其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全部参加)为基本创建单位,以“十个全面”为目标全面推进创建工程。 从2010年起,全市所有县(市、区)都必须选定至少一个社区(街镇)和一个工业园区或行业作为示范点。按照以点带面、积累经验、树立典型的原则,逐步扩大示范区工程创建区域。 到2013年,各县(市、区)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达到企业总量的50%,符合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30%。 到2015年,各县(市、区)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达到企业总量的70%,符合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60%。 到2020年,各县(市、区)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达到企业总量的90%,符合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80%。 逐步建立起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实现各类企业与广大劳动者和谐共处、携手共进、互利共赢,将我市创建成为规范有序、公正均衡、和谐稳定的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 二、创建工程的内容与标准 (一)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依法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9%以上,3年以上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不低于70%。 (二)全面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重要权益的事项为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三)全面落实职工收入分配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自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四)全面执行劳动标准。严格执行工时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提高职工福利水平。 (五)全面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应依照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实行公示告知制度。 (六)全面改善用工环境。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推行企业职工职业生涯规划,建立职工晋升机制,提高职工队伍的知识技能水平。 (七)全面执行社会保险制度。依法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八)全面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安全条件,建立安全隐患定期清查与应急制度。开展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培训,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有毒有害劳动场所定期检测和岗位人员定期体检,确保不发生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九)全面组建企业工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企业工会,职工入会率达90%以上。认真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健全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工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健全厂务公开制度。 (十)全面建立企业内部协调机制。全面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畅通企业和职工的沟通渠道,发挥企业内部自我协调能力,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形成推进创建工程的工作格局 (一)充分发挥各级人社部门的作用。广泛建立劳动保障普法基地或联系点,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培训制度。实施企业用工管理水平提升计划,构建多渠道开放式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和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二)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的作用。积极推动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工作。推动工会组织与企业建立平等的民主集体协商机制、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机制,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三)积极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总结和推广企业内部和谐劳动关系先进经验,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完善三方机制的组织体系、运作模式和工作制度,切实发挥三方机制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吸纳工商联、行业(企业)协会等组织参与创建工程,增强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建立实体化的市协调劳动关系办公室,并落实组织保障。 (五)充分发挥劳资双方的能动作用。企业按照“十个全面”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凝聚力。广大职工要树立“厂兴我兴”新思维,自觉增强对企业发展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六)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充实基层服务平台协调劳动关系的力量,根据辖区内的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由政府出资开发劳资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协助开展劳动关系协调管理、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监察执法等工作。 四、建立创建工程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创建工程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创建工程的统筹协调,细化工作目标,建立责任制,把创建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对创建工程所需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市将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为主和有关部门参与的创建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工程工作的领导与开展。 (二)建立实体化的协调劳动关系机构。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下设实体化协调劳动关系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市本级设立协调劳动关系办公室的人员与办公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三)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外经贸、卫生、中小企业、财政、地税、工商、安监、金融办、人民银行、工会、妇联、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服务范围,切实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四)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达到创建工程标准的社区(街镇)、工业园区、行业等示范区,以及达到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四个单位《关于开展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建设的通知》(梅市人社〔2010〕117号)规定“八个一百”标准并取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给予表彰、优惠和奖励。一是在贯彻落实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在信贷、技术研发和改造、企业上市、土地安排、在岗职工培训、企业和企业家评先评优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二是未取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在企业评选“五一劳动奖”、“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和“文明单位”等各类先进典型模范的活动中不给予评选。三是市对每一达标的市本级或市定创建社区(街镇)、工业园区与企业,发给“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牌匾,并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县(市、区)也应对“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组织“送法进企业”,对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企业依法管理、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创建工程的意义、主要内容及取得的成效,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方案的具体办法,确保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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