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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2011年购买经济适用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4237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1-01-05 11:45

兴市府办〔2010〕67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2011年购买经济适用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管局制订的《兴宁市2011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房管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兴宁市2011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实施意见

 

 

兴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局继续在兴福花园兴建了180套经济适用房。现对我市2011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

经济适用住房位于福兴秀塘围兴福花园,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八层楼房,共兴建6栋共180套,户型均为三房二厅一厨房一杂间,每套住房建筑面积约90-100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由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构成。我市“兴福花园”二期经济适用住房,经物价部门审定,销售价格为顶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23元,其他楼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38元,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33元,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费用600元。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和条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凡具有兴宁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低于8316元)。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大龄未婚青年到2010年12月30日必须年满30周岁。

(五)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1.参加房改房或集资建房;

2.享受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3.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1年1月8日至2011年1月22日(节假日照常办公)。

(二)报名地点:市房地产管理局二楼住房解困办公室(人民大道房地产管理局办公楼),联系电话:3682276.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兴宁市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以上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户口簿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3.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其他说明材料。

4.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市住房解困办调查、核实、公示(由房管局在其互联网站予以公示)、检验合格后发出参加购买抽签通知书。

(五)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过现场抽签确定(时间、地点待定),同时抽出20名作为候补名额。

五、经济适用房核查和公示制度

为保证让中低收入家庭切实从中受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将严格执行销售对象核查和公示制度,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购买。

(一)对购房人员名单将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广大市民监督举报,凡经查实违规购买的,一律取消购房资格。

(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私自转让,申请购房人中签后因特殊原因要退出购房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市住房解困办公室,由解困办在候补名额中按序号顶替购买。

 

 

 

 

 

 

 

 

主题词:社会保障  经济适用房△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单位、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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