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办〔2011〕39号
转发梅州市府办关于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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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府办《关于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切实与气象部门做好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各负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公共安全。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建筑智能化趋势迅猛发展,各类信息系统得到广泛应用,雷电导致的人员伤亡、火灾、爆炸、信息系统瘫痪等事故频繁发生。我市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雷暴日数83天,年最高雷暴日数达123天,属于雷暴高发区,每年均有因雷电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据不完全统计,自2005年以来,全市报告雷击事故916宗,死亡19人。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抵御雷电灾害风险能力,降低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雷电灾害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雷电风险控制和灾害防范的前提和基础。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的重要工作,也是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基本依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科学、规范的风险评估,合理有效地配置防雷减灾资源,保证防雷工程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一)生产、输送、贮存油、气、炸药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建设工程项目; (二)各类化工厂; (三)凡高度在30米(或以上)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项目; (四)各类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矿山、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六)县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财税、金融、保险、通信、医疗、电视广播、交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弱电设备和易遭受雷击的公共设施。 上述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时,应当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三、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办理程序 对按规定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纳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许可制度中,做到事前评估与事后审验相结合,充分发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在防雷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凡属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签订有关合同。防雷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防雷评估机构一般应在签订有关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结论; (四)建设单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四、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梅江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技术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上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技术性服务收费标准和市政府规定的有关项目减免收费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对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中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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