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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4092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1-08-03 11:13

兴市府办〔2011〕23号


转发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预警响应工作。地质灾害预警响应工作是地质灾害防治关口前移的重要措施,是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预警响应作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工作来抓。一旦发出预警,要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并按照预警响应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将灾害损失控制在最小状态。

二、认真做好预警响应基础工作。要按照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要求,落实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及监测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凡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增减,地质灾害监测人、监测责任人和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人员有变动,或者预警信息接收渠道(手机、固定电话号码等)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基础信息资料并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地环股(站),确保预警信息及时送达相关人员。

三、要大力宣传贯彻和加强督促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将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响应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到到各镇(街)辖区内的村(居)委、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意识,明确职责要求。要对预警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检查预警信息是否能及时接收,响应措施是否及时启动和到位,确保响应工作落到实处。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地质灾害

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和《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预警响应,适用本规定。地质灾情(险情)出现时的应急工作,按《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预警,是指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对某一区域某一时段内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警示性预报。

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是指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预警时段内所采取的有关预防性措施。

第四条  地质灾害预警响应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警发布

 

第五条  市级地质灾害预警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第六条  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各级别含义如下:

(一)一级预警:提醒级,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二)二级预警:提醒级,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三)三级预警:注意级,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四)四级预警:预警级,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

(五)五级预警:警报级,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大。

第七条  地质灾害预警时段为预警发布之时起24小时或48小时内,具体从预警信息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地质灾害预警区域为梅州市行政区域,最小预警单元为镇级行政区域。

第九条  地质灾害预警发布方式为互联网、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电话语音四种方式。

(一)互联网发布:通过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站(网址:www.mzdzhjjc.gov.cn)发布一级至五级预警。

(二)电视发布:当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时,通过市广播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短信发布:通过移动公司或电信公司向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区域的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可能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削坡建房威胁的群众发布手机预警短信。

(四)语音发布:通过电信公司向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可能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削坡建房威胁的群众发布固定电话预警语音信息

第十条  地质灾害预警短信(语音)成功发布后,视作地质灾害预警通知送达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地质灾害预警响应级别与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相对应,响应级别为一至五级。响应持续时间随预警时段的结束而终止。

第十二条  一、二级预警响应: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通知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组织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巡查监测。

第十三条  三级预警响应:

(一)市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按各自职责做好随时赶赴现场指导防灾避险工作的准备。

(二)县级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预警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铁路和公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的预警响应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

(四)村委(居委)会检查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进行巡查监测;通知辖区内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削坡建房住户加强房前屋后检查。

第十四条  四级预警响应:

(一)市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指导预警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的地质灾害防范工 作。并加强值班,做好随时赶赴现场指导防灾避险工作的准备。

(二)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铁路和公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的巡查监测和避险准备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时实施学校停课、关闭旅游景区(点)等避让措施。

(三)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和削坡建房户的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全面检查避险安置场所是否落实到位。

(四)村委(居委)会确保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开展巡查监测工作,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通知辖区内削坡建房住户加强对房前屋后的人工边坡和山体进行检查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一旦出现临灾征兆,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实施避让

第十五条  五级预警响应:

(一)市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指导预警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加强24小时值班,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防灾避险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应召集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析防灾形势,研究部署防灾对策措施。并督促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铁路和公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巡查监测和避险准备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学校实施停课,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旅游景区(点)实施临时关闭,监督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临时避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三)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和削坡建房户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全面检查避险安置场所是否落实到位;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实施临时避让。

(四)村委(居委)会确保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要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并实施临时避让措施通知辖区内削坡建房住户加强对房前屋后的人工边坡和山体进行检查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一旦出现临灾征兆,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实施避让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和市广播电视台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预警响应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第十七条  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应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的委托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在接收到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数据后,要确保及时向预警区域有关人员发送手机短信或语音电话。

第十八条  明确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预警响应责任: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有关单位、镇、村(居委)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向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向有关单位发出“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在市级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平台中及时更新监测责任人、监测人等防灾信息,确保预警信息能及时发布到有关人员。

(二)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预警响应组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落实铁路和公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巡查监测责任。

(三)各镇、村(居委)要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山区削坡建房户造册登记,纳入防灾管理范围。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农村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预警响应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作出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经过有关部门调查确定的,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等灾害隐患点,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点。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是指由镇、村(居委)或有关责任单位指定,负责对某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日常监测工作的人员。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是指由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指定,负责督促落实指定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灾害  预警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17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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