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办〔2011〕42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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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兴宁市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方案》业经十四届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兴宁市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方案
我市现有五保对象2716人,其中在院集中供养505人。敬老院20间,敬老院现有工作人员58人。长期以来,由于农村敬老院定性不明,敬老院工作人员身份不清、关系不明、无社保、无医保、无退休金等,极大地制约了我市农村五保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31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理顺我市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设置机构 将全市农村敬老院全部纳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的事业单位管理,为镇属正股级事业单位。农村敬老院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敬老院聘用人员岗位设置 敬老院聘用人员不核定编制。聘用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按一定比例和实际需要核定岗位,根据《梅州市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方案》规定,每个敬老院聘用人员不得少于3人,超出3人的按1:8进行配备,我市农村敬老院聘用人员暂定68个岗位。叶塘镇和水口镇敬老院各7人,其余敬老院各3人(详见附件)。聘用人员实行聘任制管理,聘任期享受敬老院聘用人员的工薪和社会保险,解聘后不再享受。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解聘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确定。 三、工资待遇及经费核拨 敬老院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工资参照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标准确定,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敬老院聘用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核定岗位设置内的实际聘用人数由市财政核拨。 四、现有工作人员的安置 (一)现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聘用。给予趸交养老保险: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六档75元标准,为其补缴费年限,以在院工作年限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一次性趸交。 (二)全市男59周岁、女49周岁以下敬老院现有工作人员,以自愿为原则: 1.选择愿意继续聘任的,可优先聘任,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2.选择不再愿意聘任为工作人员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院工作年限并依据我市现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入院工作每年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补助一个月的工资计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三)安置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附件:兴宁市敬老院聘用人员统计表
附件 兴宁市敬老院聘用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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