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办〔2011〕41号
关于建立兴宁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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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配套,是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体现。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要求。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我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户籍在本市并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的所有老年人(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金每人每月200元,仍按原规定发放)。 二、发放标准:定为每人每年120元,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今后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发放程序和资金渠道:坚持实行“个人申请,三级审批、张榜公示”的原则,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调查登记核实,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其所在村(居)委会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的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审批的实际人数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下拨至各镇政府(街道办),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凭相关证件到各镇(街道)民政办领取。 四、健全档案和规范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拟发放对象进行调查摸底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公示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增减,动态管理,确保高龄老人补(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执行时间:本制度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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