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办〔2012〕35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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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 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2〕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行政复议业务工作规范化是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关键。要切实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决定、事后”四个环节的工作,实现行政复议业务工作的规范化。 (一)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 1.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全市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行政决定书中须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和各镇、街道法制机构,要在今年10月底前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内容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并于10月底前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年底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仍旧没有告知行政复议内容的,将进行通报。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市人民政府在市法制局设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室,由专人负责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接收案件申请。开展便民服务,在镇(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设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和建立一支专(兼)职法制员队伍,代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负责解答群众咨询和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宣传。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并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查程序等事项。 3.加强行政复议信息网络化建设。在2012年12月前开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网站,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宣传,开辟我市网上受理平台和设立行政复议电子信箱,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4.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程序。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当面递交或通过信函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申请人出具已收到申请书的回执;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好记录,完备申请人签字手续。 (二)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由办案人交叉阅卷,制定调查方案。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对涉及山林、土地确权决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方式的运用。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较小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应组织公开听证方式审理,增强办案透明度,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 4.全面细致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要坚持“分析案情严而细,审查证据真而专,情况调查实而全”的原则,在主体适格、客观事实、法律适用、程序运用、行为适当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三)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 1.严格依法裁决。行政复议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案件主办人应当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由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形成结案意见后报复议机关首长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严格执行《兴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负责制规定》,要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 2.提高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质量。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详尽地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 3.规范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其中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直接送达应由申请人或其近亲属或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无法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方式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上刊载。 (四)确保行政复议的履行。 1.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裁决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责令履行通知书,督促其限期落实,对下达责令履行通知后仍拒绝履行的,移交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行政行为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对行政机关违法问题或需要做好事后妥善处理工作的,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原实施具体行政的行为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做好事后妥善处理工作。 (五)坚持行政复议决定案卷定期评查制度。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坚持实行对行政复议决定年度评查制度。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办案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办案部门要定期对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自查,对自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对优秀案卷的办案人员进行表扬,并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之中。 (六)完善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兴宁市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促进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行政复议案卷档案实行专人专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即时将案件材料立卷订装成册,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 二、创新行政复议机制,提升行政复议的公平和效率 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目的是实现行政复议的公平和效率,因此在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同时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行政复议的机制,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2011年省、梅州市把我市列为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县级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贯彻上级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提升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是整合行政资源,为政府、领导排忧解难的实际需要;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需要。目前我市相关准备工作已就绪,市编办已批准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尽快转入实质性运行,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和出台相关配套制度。 (二)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法院、镇(街道)的“三联动”工作机制。 深入开展 “三联动”(即行政复议与信访联动、行政复议与法院联动、行政复议与镇、街道联动)活动,不断完善制度、措施,使“三联动”机制形成互动、共振,产生合力。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坚持轮流到信访局参与接访工作,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信访事项,应依法正确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同时,要加强对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注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力争让绝大多数行政争议能够畅通进入行政复议救济渠道,并在行政复议环节中得到化解。与镇、街道法制联络员密切沟通,对基层群众反映的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行为,及时进行审查,对错误行为予以纠正或动员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并快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妥善解决行政争议。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的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及流转、林木林地权属、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等社会难点问题的案件, 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认真做好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三、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确保行政复议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创新行政复议的机制、体制,都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的保障。我市复议机构办案条件,目前虽然有了一定改善,但与承担的任务相比,仍有差距,需要逐步改善。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法制机构人员要加强行政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充实办案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创新用人方式,吸纳法律人才,选好配强法制局班子。市直部门有条件的设立法制股室,配备专职法制员;条件不许可的,配备1名兼职法制员。各镇(街道)配备1名兼职法制员。专(兼)职法制员应积极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联络的任务。 (二)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行政复议工作,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案提供必要经费、办案设施、办案条件,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宣传,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基础性工作 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具有不收费、方便、快捷的优点,但从目前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看,大多数人对行政复议了解甚少,做好行政复议的宣传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要求各级各部门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中,要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作为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 (一)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学习列为领导干部学法、公务员培训、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要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把行政复议法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从根本上解决群众“不知行政复议、不会行政复议,不敢行政复议”的问题,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化解行政争议。 (二)加大培训力度。 一是要坚持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要定期组织复议机构人员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化水平和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复杂问题及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