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2009〕1号
转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2008〕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 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市府〔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解决这一人群的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梅州市所属市、县(市、区)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缴费办法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其原来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 (三)一次性缴费后,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按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同期全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三、账户规模与记账办法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等信息。 (二)申请继续缴费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对已与本市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等信息。 (四)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由本人最后一个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同时记录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等信息。 四、缴费年限与待遇计发 (一)一次性缴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但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和不计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由本人向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四)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 (六)现已在本市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只对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并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五、办理程序 (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其档案所在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档案仍在原企业的向原企业提出申请),由档案所在机构根据职工档案资料填写《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连同职工档案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其在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后,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已与本市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到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程序。 申请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前3个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费申请(本通知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的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费申请)。 (三)申领基本养老金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或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由本人向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六、医疗保险 按本通知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七、实施时间与办理时限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的时限为一年,即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企业 劳动 保险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