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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江西堤西河桥头至兴宁大桥地段防洪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的通知

浏览次数:5096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08-11-20 15:44

兴市府〔2008〕74号


关于宁江西堤西河桥头至兴宁大桥地段防洪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的通知

 
 

兴田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城区防洪能力,搞好城市配套建设,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我市决定对城区防洪工程宁江西堤部分地段进行加固改造建设,需拆迁一批房屋。现将宁江西堤西河桥头至兴宁大桥地段防洪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范围:东至宁江河,西至规划设计拆迁红线,南至兴宁大桥,北至西河桥。具体拆迁范围以水利局、建设局的规划和房管局拆迁公告划定的范围为准,此项工程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改造建设范围内所需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工作。改造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拆迁规定,负责监督管理。改造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市水利局和建设局依法组织拆除,兴田街道办事处及该区段所属居委会应积极协助拆迁改造单位做好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
     三、在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得新建、扩建、改造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地段的房地产权证及转让过户手续。
     四、被拆迁户要服从水利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做好搬迁工作,按市房管局发出的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保证拆迁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五、改造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证件不齐全的土地及被拆除房屋的处理办法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占地及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予补偿。
    (二)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没有准建证的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只给土地使用权补偿,不给房产补偿。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房屋产权纠纷未能解决的,由拆迁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安置补偿方案,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拆迁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现场勘察记录,并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八、拆除华侨房屋按《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给予补偿。
      九、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人、国有土地的使用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拆迁建设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逾期不签订又不搬迁的,按照房屋拆迁及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附件:滨江路局部拆迁征地红线图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水利   建设   房屋   拆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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