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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5053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08-11-20 16:00

 兴市府〔2008〕76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兴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3251321)。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兴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为实现兴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效控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99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08〕67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计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污染物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污染物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兴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兴宁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省总量减排要求,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要分别控制在0.35万吨和1.1万吨以内。
     (三)年度减排计划。
     注:1、总量控制目标数是指年度排放COD、SO2的绝对量。
           2、减排计划数是指相对上一年度总量控制目标的削减量。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污染减排工程建设。
      1、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兴宁市污水处理厂(首期2.5万吨/日)2008年10月实现通水试运行,年底前完善管网。
      2、华润电力(兴宁)有限公司必须在2008年上半年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下半年与省、梅州市环保局联网。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按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制定“十一五”小火电关停方案关闭全市小火电机组,华中电力1.2万千瓦机组必须在2008年关闭,2009年前完成全市落后钢铁产能企业淘汰任务。加大造纸、漂染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坚决执行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政策,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
     (三)严格环保准入。
     1、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杜绝引进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产业。
     2、严格总量前置审批。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
     3、建立项目审批的部门协调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审批、核准项目,国土部门不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
     4、建立新建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审批项目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环保监管。
     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保证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
     1、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
     2、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并分别扣减污水处理费和脱硫电价。
     3、强化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依法关闭,确保到2010年全市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达到85%以上。
     4、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重污染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五)加快“三大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加快推进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
     1、按要求2008年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09年前争取完成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
     2、科学配置污染源现场采样和监测仪器装备,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规范国控、省控重点源的常规监测。
     3、进一步推进环保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配备环境监督执法取证、交通和通信等设备,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加强监管,杜绝“偷排”行为。
     4、加强污染物减排统计基础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加强部门协调,健全和完善基层环境统计工作体系。认真开展污染源普查,摸清污染物排放现状。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采集和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新建项目数据库以及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及时掌握新老污染增减动态变化情况,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供依据。加强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
     5、根据总量减排任务严格对下级政府和重点污染源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资料数据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
     三、职责分工
     主要污染物减排是一项系统工程,市直有关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负责。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配合市有关部门依法关停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强污染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工程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监管减排,确保落实责任。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实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和总量减排目标。
     (二)市环保局。牵头协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具体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工作;负责把好环保准入关,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制订和组织实施减排考核办法;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定期公布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情况以及全市环境质量状况;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等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减排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实施限期整改;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制订兴宁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做好重大产业和能源发展规划,并牵头推进和落实检查小火电、小钢铁的关停和淘汰工作。
     (四)市经贸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编制兴宁市清洁生产指南、技术手册,建立兴宁市循环经济评价考核体系;加快制订兴宁市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牵头推进和落实、检查小水泥关闭工作,确定关停小水泥企业的名单及时间表,每年向社会公告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制订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建立并实施煤炭环保调度管理制度,提高脱硫设施运行绩效。  
     (五)市科技局。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加强环境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快环保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步伐,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
     (六)市财政局。加大对污染减排和治污工程的财政支持力度,制订支持区域综合整治及发展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会同环保等部门研究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排污权交易。
     (七)市国土资源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在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合理布局工业用地和保护环境,保证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市建设局。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配套管网工程,严把验收关;严格把好城镇规划和管理关,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和基 础设施建设,减少环境污染。
     (九)市水利局。加强全市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及科学调度,建立我市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指标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与节约工作;推进水环境生态建设,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和主要河道的清淤保洁工程建设,强化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广东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加强取水、节水管理工作,促进节水减污。
    (十)市农业局。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订和落实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沼气;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十一)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十二)市工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配合环保部门全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对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或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三)市质技监局。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牵头制订有关污染物监督管理办法。
   (十四)市统计局。落实城镇常住人口增减和能源消耗等指标,及时提供符合总量减排各项数据,确保总量减排任务完成。
(十五)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等反馈工作。
    (二)完善相关政策。
     1、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的污水处理收费和脱硫相关政策。2008年底前,自来水用户要全面开征不低于0.5元/吨的污水处理费,到“十一五”期末,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0.8元/吨的标准以上。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进节约用水。进一步落实国家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SO2和污水排污费。
     2、加强治理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三)切实抓好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
     为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切实落实火电机组配套脱硫和在线监控装置,淘汰、关闭小火电、小水泥、小造纸,按计划推进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行。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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