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房管局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和年度计划编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梅市府〔2009〕11号)和《兴宁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发展规划的作用、范围
规划是我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法定依据,在规划期和规划区范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活动,各项政策规定,应与之相符合,相协调。
规划适用范围为兴宁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发展规划的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即与《兴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兴宁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相一致。
第四条 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按我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家庭人均月收入202元,领取政府低保经济困难家庭有1676户,人均居住面积低于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困户有210户,低于人均居住面积的低收入家庭有507户。
第五条 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能力
兴宁城区由市政府统筹考虑,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城镇廉租保障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想方设法筹集解困资金和廉租房源,采取新建、购买或危旧公房改造和整修、腾空直管公房等形式,着重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切实保障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
第六条 发展规划的目标
截止2008年底:全市廉租住房84套,建筑面积0.55万平方米,对717户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在规划期内,根据住房建设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中小套型的政府保障型住房378套,建筑面积3.58万平方米,其中: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18套,建筑面积3.16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60套,建筑面积0.42万平方米 。
在规划期内,将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的递增,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形式,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使受益面积逐步扩大,扩大政府保障型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确保低收入居民住房的需求。
第七条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为加快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的保障力度,确保年度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按照《兴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兴宁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部署,我市在兴城规划55区征地30亩作为兴宁市(兴福花园惠民住宅小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现已完成征地、小区规划。 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财政、建设、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根据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进度使用。要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新增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各年度建设发展规划
(一)2008年征地30亩(总征地费用30亩×23万/亩=690万元),投资500万元(其中廉租住房用地150万元)。
(二)2009年在兴福花园建设经济适用房130套投资1346.8万元;廉租住房20套投资130.6万元;建筑面积1.37万平方米,征地投资70万元。
(三)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100套投资1045.6万元;廉租房20套投资130.6万元;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征地投资60万元。
(四)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88套投资920万元;廉租房20套投资130.6万元;建筑面积0.98万平方米,征地投资60万元。
第九条 措施和要求
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必须确保“五个到位”。
一是认识到位。充分认识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做好城市住房工作,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二是政府职能到位。把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由政府负总责,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好决策、规划、保障、实施等工作的落实,确保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资金保障到位。规划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法定依据,而资金保障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因此,规划一经批准确定,必须依据发展规划的资金总量和年度计划的年度资金分解,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好年度资金,确保资金保障到位,保证年度计划的实施和落实。
四是部门协调到位。建立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健全规划实施责任考核,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由市政府负总责,牵头组织,房管部门为主管职能部门,发改、建设、财政、国土、统计、民政、法制、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齐心协力,确保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落到实处。
五是政策到位。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以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因此,凡立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建设、国土、人防、环保、消防、税务等一律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相关税收按国家优惠政策执行,并加快办理,确保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尽快制定确认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有关标准,确保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规划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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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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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09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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