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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浏览次数:4748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09-08-13 11:34

兴市府〔2009〕53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粤民福〔2007〕42号)和梅州市府办《转发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57号)的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市生态优势,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三名城”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是自2006年1月份以来在耕地、林地和“三道两区”(指铁道、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违规建造的各类坟墓。重点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坟墓。
    二、对在建的新坟坚决给予清理并限期复绿。
    三、对2006年1月份以来所建坟墓,自发布通告之日起30日内,必须自行迁移或自行复土深埋,不留坟头;否则强制执行复土深埋,不留坟头并绿化。
    四、对2006年1月前所建的坟墓,以种树绿化遮挡为主,采用乔灌相结合办法,最大限度遮挡公路沿线坟头,并由镇村与坟主签订绿化承诺,严禁坟主砍伐坟头树木、清理草木。加强对沿线两侧荒山、河坡绿化,强化沿线新造林地的抚育管理。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三道两区”沿线两侧荒山、河坡绿化、强化沿线新造林地的抚养管理。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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