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2009〕83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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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将我市森林防火区划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铁山渡田河自然保护区、神光山森林公园、石壁林场、罗浮镇、合水镇、新陂镇、永和镇、径南镇、刁坊镇、新圩镇、水口镇、福兴街道林业用地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高火险区。罗岗镇、大坪镇、叶塘镇、黄槐镇、黄陂镇、石马镇、龙田镇、宁中镇、坭陂镇林业用地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内(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高火险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和通告。 特此通告。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