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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浏览次数:5441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0-10-19 21:26

兴市府〔2010〕35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0〕518号文批准,决定征收兴宁市合水镇霞洞村、富和村、白泡村,黄陂镇学士村属下的集体土地278.11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宁市2009年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合水水库移民安置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一)合水镇霞洞村属下灌溉水田78.7185亩、旱地4.2495亩、果园11.3055亩、有林地20.76亩、未利用地22.224亩、集体建设用地6.66亩;白泡村属下灌溉水田4.758亩、旱地4.119亩、坑塘水面3.5355亩、有林地12.789亩、未利用地36.7935亩、集体建设用地1.2975亩;富和村属下灌溉水田1.005亩、坑塘水面0.5085亩、果园35.2215亩、有林地1.08亩、未利用地26.394亩、集体建设用地2.478亩,合计273.897亩(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面积、地类实施补偿)。(二)黄陂镇学士村属下灌溉水田1.26亩、集体建设用地2.961亩,合计4.221亩(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兴宁市合水镇霞洞村、富和村、白泡村,黄陂镇学士村各种地类每亩补偿标准分别为灌溉水田21000元/亩(含青苗费)、旱地18200元/亩、果园23000元/亩、有林地5600元/亩、坑塘水面210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0182元/亩、未利用地5091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村集体落实留用地安置。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给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等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10年8月28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0年8月18日至2010年8月31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

十、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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