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2010〕32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火灾隐患重点地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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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切实加强“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安全管理,预防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梅州市有关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要求,我市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对“三小”场所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小”场所必须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要求,且经营证照齐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按下列要求自行整改: (一)凡存在“三合一”(生产、仓库、居住等合一)或其他严重消防隐患的,必须立即自行停业停租整改; (二)凡建筑结构不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三)凡经营证照不齐全的,必须补办。 三、未执行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查封、取缔;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兴田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村(居)委必须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玩忽职守的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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