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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梅江河水口段河道采砂经营秩序的通告

浏览次数:4095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1-08-02 18:08

兴市府〔2011〕18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梅江河(水口段)河道采砂经营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梅江河(水口段)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和违法设置的堆砂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整治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

一、成立由市水务、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及水口镇政府组成的集中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治规范梅江河(水口段)河道采砂经营秩序工作。

二、集中整治规范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从即日起至2011年6月20日止;第二阶段为规范管理阶段,从2011年6月20日起至完成整治任务止。在集中整治期间,所有位于梅江河(水口段)河道的采砂场(点)必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停业整治。对故意扰乱整治行动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在集中整治阶段,所有在梅江河(水口段)河道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合法证件的采砂户,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停止一切采砂活动,并于2011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供电等采砂设备。对逾期未拆除的,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和组织强制拆除。

四、由水务部门负责对梅江河(水口段)河道可采区、禁采区进行规划。宁江河道堤防管理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今后,对凡是在梅江河(水口段)河道禁采区进行采砂的砂场将坚决依法取缔。

五、整治期间,相关职能部门要坚决打击在采砂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建砂场行为,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因采砂行为造成河道毁损的行为,水务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应经营业主的责任,并责令其负责对受损河道按照要求尽快修复。供电部门要加强对采砂场供用电的管理。依法停止对所有非法采砂场的供电,并对偷电、乱接电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采砂经营户的管理。依法对没有取得河砂经营执照的砂场给予查封等处罚。

六、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的采砂船,由梅州海事局依法处理。

七、水口镇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整治范围内采砂户的思想工作;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打击干扰整治工作的违法行为。

八、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河道采砂经营,一经发现,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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