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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镇松陂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浏览次数:4366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1-08-02 18:06

兴市府〔2011〕17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镇松陂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函〔2009〕1373号、粤国土资(建)字〔2010〕244号及梅市国土资函〔2010〕103号文批复,决定征收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民委员会属下七队等五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51.58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国道G206线梅县机场至兴宁松陂段改造项目。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水口镇松陂村委属下水田6.753亩、园地5.6955亩、林地31.0305亩、集体建设用地6.8685亩、未利用地1.23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水口镇松陂村委属下水田30400元/亩、园地26000元/亩、林地68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3511元/亩、未利用地6756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兴市府〔2008〕73号文件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发展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给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等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11年5月26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裁、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1年5月17日至2011年5月30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

十、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一一年五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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