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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规划控制的通告

浏览次数:4628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1-08-02 17:51

兴市府〔2011〕13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规划控制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规划管理工作,优化园区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规划用地控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的规划用地范围

北起叶塘镇大众村、北塘村,南至新陂镇新金村、华新村,西起叶塘镇彭陂村、龙坪村、东至叶塘镇同众村、甘塘村。详细界址以《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规划控制红线图》为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凡从事上述活动导致新增加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价值以及土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政府有关部门将不予补偿。

三、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对不听劝阻或妨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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