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2011〕13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规划控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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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规划管理工作,优化园区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规划用地控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的规划用地范围 北起叶塘镇大众村、北塘村,南至新陂镇新金村、华新村,西起叶塘镇彭陂村、龙坪村、东至叶塘镇同众村、甘塘村。详细界址以《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规划控制红线图》为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凡从事上述活动导致新增加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价值以及土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政府有关部门将不予补偿。 三、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对不听劝阻或妨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