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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已废止)

浏览次数:3971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1-11-19 23:05

兴市府〔2011〕35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秩序,保障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整顿、规范我市交通运输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强化管理参与道路运输的营运客、货运汽车,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做到控制总量、规范管理。

二、从业人员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守法文明经营,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及车辆保险单等,以备查验。

三、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凡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交通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严禁非法营运。

四、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确保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建设安全、畅通、舒适、快捷的交通运输通道。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损坏、污染道路。所有运载泥、砂、碎石的车辆上路行驶时,装载物最高点不得超过车箱栏板,粉末状物体必须加盖标准规格、帆布性质的篷布,固实扎紧保证车厢严紧,方可上路行驶。

六、严禁无证驾车,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拼装、报废的汽车及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严禁人力三轮车和两、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严禁利用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七、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确保安全。

八、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营运。严禁不按许可线路行驶及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严禁长途客运车辆站外揽客、超员行驶。

九、严禁出租汽车异地驻点营运或者跨区域范围定点定线经营班线运输以及不打表计程、不按表收费、不按照乘客要求路线行驶。公共汽车必须按站停靠、上落乘客。

十、市公安、交通、住建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大力度打击和取缔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住建等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扰乱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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