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宁市2025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2025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的要求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件,分别为《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兴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梅州兴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兴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支持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未有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向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2件,文件名称《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的要求,在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加强备案审査工作的业务学习、对外交流,不断总结经验,就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发文机关进行提醒,并督促其自行纠正,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査各个工作环节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备案审查工作逐步进入正轨,有效促进了我市的法制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时效性都很强,但目前市人大常委会缺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未能满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各镇(街)人大没有专职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备案审查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仍需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及起草部门“有件必备”的常态化监督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政府办公机构和有关部门没有专人负责落实备案及后续跟踪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想认识。全市各部门要认识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市的必然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要求,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及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规范做好报备工作,做到应备尽备。加强审查研究和处理工作,认真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处理、反馈工作,对于报备文件做到件件有处理、有结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体制机制。一是持续优化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与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的沟通协调,健全规范性文件督促纠正机制。积极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和乡镇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协调与沟通,采取召开工作会议、深入重点单位督查调研、及时核查通报等方式,督促文件制定机关主动、及时报备。同时,强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一盘棋”的思想,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沟通与衔接联动,积极、自觉、主动做好备案审查各方面、各环节工作,充分履行好正确、有效、依法监督职能。二是逐步建立第三方参与审查的机制。以市人大代表中现有法律及相关专业人才为重点,并向外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律师等专业人才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探索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人才库,充实专业力量,严把备案审查政治关、合法关和程序关,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
(三)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实效。要把备案审查工作列入重要监督工作内容。一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领导小组会议要不定期研究讨论审查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二是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到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三是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前考试必考内容;四是重视业务学习,适时组织举办全市备案审查工作培训会议,加强专业化队伍和能力建设,为“一府一委两院”和镇人大提供业务指导,以学促干,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队伍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有力促进我市依法治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