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 欢迎访问兴宁市人大网站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机关建设 / 信息公开
@兴宁市民 守护家园 人人有责

浏览次数:49来源: 人大办   发布时间:2025-08-16 17:15

亲爱的市民朋友:

        基孔肯雅热是通过感染病毒的伊蚊(俗称花斑蚊)进行叮咬传播。没有积水就没有蚊虫孳生。请大家每天抽3分钟检查房屋前后、花园、阳台、天台、卫生间、水池、树洞、绿化带等地,及时清理废弃容器、花盆托盘、水养植物的容器、储水桶、轮胎、杂物、塑料垃圾、竹筒等积水,给家人一个更安心的环境。防蚊灭蚊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大家齐参与!国家和省已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相关法律法规,若有以下行为,也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单位或个人未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将依照《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将依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公共场所未配备或擅自拆除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设备,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防治工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每个人和单位共同的责任。希望大家一起行动起来,共同守护好我们自己的家园!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6日

 

 

Copyright @ 2013-2016 主办:兴宁市人大常委会
地址:兴宁市中山东路市府大院内 电话:0753-333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