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物物种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2017年1月1日起,梅州市实施为期5年的全面禁猎,不过在禁猎期期间,仍然有人以身试法。日前,兴宁市刁坊镇人江某平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4月21日,江某平在坭陂镇东红村竹桥王屋田野间,采用架网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被警方当场抓获,并收缴了作案的铁空管、捕鸟网、竹笼、网袋等捕鸟工具。随后江某平当天捕获的7只野生鸟类被送往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其中有6只为鸟纲雀形目梅花雀科斑文鸟,未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1只为鸟纲雀形目鹎科白头鹎(bei),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
江某平说:“(你有捕猎证吗?)没有捕猎证。(用什么去捕?)就是用网去捕,用笼子养着,然后去广州三鸟市场去卖,主要就是斑文鸟。”
这并不是江某平的第一次作案,经查明,2017年3月始至2019年4月21日间,江某平在兴宁市坭陂镇、刁坊镇,采用架网方式猎捕斑文鸟、白头翁等野生动物,后将其捕猎的斑文鸟等野生动物贩卖给翁某明、刁某龙、钟某浩等人,共猎捕的斑文鸟33762只,获利人民币118172元。
江某平说:“(为什么要去捕鸟?)家里还有老母亲和小儿子读书,想着做点钱来帮补一下。(不知道兴宁是禁猎区吗?)我不知道。当时捕猎的时候有人跟我说过,我就想应该没事的。”
针对检方的控诉,江某平拒不承认自己猎捕的野生动物获利有11多万元,而且他认为,自己捕的鸟大部分都是卖给别人放生,没有对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对此,检察官也作出回应。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 林国云说:“生态环境有一定的区域性,被告人在兴宁坭陂、刁坊所猎捕的鸟类,最终贩卖到广州,被告人辩解说是放生,但是最后的结果都不得而知,如果是放生的话,也未必适应珠三角广州那边的环境。”
据了解,梅州市人民政府曾于2016年发出《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明确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永久禁猎区;其他区域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为期5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直到被关进看守所,江某平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也尝到了违法的苦果。
江某平说:“国家让你不要去做的,(自己)又去做,超越了红线,我也感觉到后悔。”
在兴宁山区,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不在少数,许多市民认为,自己猎捕的动物并非国家保护动物,捕几只自己吃,应该对环境没有什么影响,殊不知,这一些行为都在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害。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 林国云说:“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破坏。检察机关提起本案,其意义不止在于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更是旨在对潜在的破坏者予以警示,使其明白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检察机关呼吁人民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和高度的责任感,积极保护野生动物,踊跃举报各类非法捕杀、买卖、运输、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共同维护好人类与自然的美好和谐家园。”
试图靠猎捕野生动物来谋取私利,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经济损失,实在是得不偿失。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不要再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