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前后天干物燥,大量已干枯的树枝和杂草遇到明火极易燃烧从而引起山林火灾。为了确保森林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但是,还是有部分群众罔顾规定,违规野外用火。昨天,新陂镇一男子就在上山扫墓时违规燃放鞭炮。
昨天上午10点钟左右,新陂镇鸭麻岭生态墓园内传出一阵鞭炮声,在周边巡逻执勤的森林公安分局民警与镇村干部循声赶到现场,发现一男子违规在林区内燃放鞭炮,民警立即将该男子带回公安局进行询问。经查,违法嫌疑男子陈某飞对其违规在林区燃放鞭炮的事实供认不讳。
陈某飞说:“我觉得少少的带一点上去就没什么关系的,所以我就带上去了。”
记者了解到,昨天上午,陈某飞到其父亲的墓前扫墓。在经过防火临时检查点时,工作人员告知了他不能带香烛纸宝、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上山燃放,并对他携带的祭祀品进行了检查。但是陈某飞暗度陈仓,将鞭炮藏入随身物品内躲避检查,并在祭祀时燃放,
陈某飞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他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飞进行了行政处罚。
陈某飞说:“去拜山,不能燃放烟花爆竹,还不可以烧纸钱。以后就不可以发生这样的事情了。如果不小心森林起火了,那就麻烦了。”
记者了解到,为了严防山火,确保清明期间我市的森林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镇街和单位在重点地段、主要进山路口设立了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火源检查,并对携带的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集中保管,防火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来,他们会加大巡查整治力度,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希望广大群众上山扫墓时不要点燃香烛、纸钱和鞭炮,安全扫墓,文明祭祖。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森林是我们人类生存繁衍的摇篮,和我们的生命息息相关。希望广大市民能够树立爱护森林的理念,转变祭祀方式,共建生态兴宁,共筑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