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兴宁市大坪镇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兴环函〔2016〕97号 |
2016年11月14日 |
兴宁市大坪镇人民政府 |
兴宁市大坪镇圩镇建成区及附近村庄 |
2 |
关于梅州兴宁110千伏宁新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兴环函〔2016〕98号 |
2016年11月14日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供电局 |
兴宁市城区寨仔村附近 |
3 |
关于兴宁春天汽车中转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兴环函〔2016〕99号 |
2016年11月14日 |
兴宁市顺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兴宁市兴城镇一联村巫公岭 |
4 |
关于梅州市安力磁电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兴环函〔2016〕100号 |
2016年11月14日 |
梅州市安力磁电有限公司 |
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兴宁市叶塘镇叶塘工业园S226线侧)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厅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保大厦,邮编:5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