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人社行罚字〔2016〕第02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梅州勤诚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兴宁市205国道侧兴发肉联食品有限公司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刁龙兴 电话:***********
2016年6月8日,兴宁市融丰商务公元工地工人在兴宁市信访局上访,反映梅州勤诚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被处罚人梅州勤诚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了冯新云等30名工人工资共6759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2016年6月14日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处罚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兴人社监改令字〔2016〕003号),依法责令被处罚人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2016年8月1日,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人社监罚告字〔2016〕02号),拟对被处罚人处以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但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兴宁市支行(账户:兴宁市财政局, 账号:44183101040002359)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5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