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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公开宣判一宗利用大巴假借托运货物的贩毒案件

——被告人练某因贩卖毒品获刑九年 并处罚金3千元

浏览次数:2470   发布时间:2015-11-04 16:02

 

    近日,市法院公开宣判一宗利用大巴假借托运货物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练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练某,通过东莞开往兴宁的大巴车假借托运货物的方式将两小包共计14.1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曾某文(均已判刑)。在该货物托运过程中,被兴宁市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该货物中的两小包白色晶体状物均为冰毒。

 

    兴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冰毒14.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市广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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