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办〔2012〕18号
转发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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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办〔201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州属驻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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