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府〔2011〕4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稀土矿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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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关闭非法开采稀土矿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非法开采稀土矿,采矿场生产设备、设施应当一律拆除,做到不留设备、不留人员、不留厂房,关闭彻底。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镇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动,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清理辖区内非法开采的稀土矿场。 三、市国土资源、公安、安监、供电、工商、林业、水务、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步调,联合执法,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稀土矿场和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四、对违反《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稀土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对业主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对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于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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