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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刘志平副院长代理兴宁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5年3月28日兴宁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刘志平副院长代理兴宁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