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3年2月16日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1、中共兴宁市委常委;
2、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3、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4、在兴工作居住的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代表、梅州市八届人大代表;
5、在兴居住曾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的老同志;
6、市人民武装部政委;
7、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部分省、梅属驻兴单位主要负责人;
8、出席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的全体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