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们栏目接到熊先生的反映,称其于2017年10月27日承租的,位于径南镇太阳村的779亩林地被人毁坏,且承租权属也发生改变。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记者到现场进行了采访。
11月12日,记者来到了径南镇太阳村,熊先生指着梅华公路一侧的一块已被挖掉了大片泥土的林地告诉记者,这就是他口中所说的和他人合伙承租的山林。
熊先生说:“2017年,我们两个股东,就共同承包这个山林,种桉树等的。当时也有村委,我们村委也盖了章的,每个部门我们都去了,包括威华,我们全部都有合同的,陈某灵是第一承包人承包给我们的。”
熊先生说,确认了承租林地的界限以后,他跟合伙人陈先生就将这片779亩的林地以120万的价格承租下来,等着树木长大以后再进行砍伐。
熊先生说:“当时我们估了,桉树要过两年才能砍伐。当时我们说种桉树的,合同上也写着只能种桉树的。从那边上去,环山的路,我们都知道的,分界线等。”
同时,熊先生跟合伙人还在合同中要求将这片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转移过来。但得到的答复就是,林权证不能过户的,只有委托形式的权证。
熊先生说:“林权证一年内要办出给我们的,他说林权证是办不了给你的,只能够委托,威华公司的所有林权证都是委托形式的。委托出来的林权证。”
熊先生说,想到林权证并不影响承租林地,他跟合伙人陈先生就没有过多介意。但是,没想到等他在今年7月份再次过来查看山林的时候,就发现林地的承租人已不是他们了,且林地也进行了开发。
熊先生说:“2018年过后,我们就没有怎么过来看,后来我们看到全部都挖了,树也砍了,(什么时候过来看到的?)2019年7月1日,看到的,看到全部都没了。还有挖成这样了,当时路还没这么宽。”
开发方还对熊先生说,他们有开发这块林地的合法手续。这让熊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熊先生说:“也不知道陈某灵转给谁,反正现在站出来要开发的就是蓝先生。(有没有经过你们同意?)没有,任何都没有,所以,我们才会来维权。该属于我们的东西,我们要公平公正还给我,损失的经济损失要赔回给我。”
明明合同在手,合同上确定的林地竟然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进行了开发。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呢?带着这个疑问,记者向林地的相关方进行了了解。
11月13日,记者再次来到径南镇太阳村。林地的开发方拿出此块林地的林权证以及取得承租收益权凭证告诉记者,他们是于2018年1月30日,与威华公司、陈某灵手中合法取得林地的承租收益权的。
林地开发方代表杨先生说:“我们从陈某灵手中转让过来,也经过威华公司合法的手续,做了林权证。我们全部手续都合法的。有林权证在手,也付清了钱给他。我就拥有770多亩,林权证两本。”
杨先生还认为,至于陈某灵在卖山林承租开发收益权给他们之前,是否与其他人发生买卖行为,他们无权过问。
林地开发方代表杨先生说:“钱也转账过去了,没欠他的钱的。其他,陈某灵曾卖给谁,陈某锋,熊先生,卖几手,这些东西,我们无权过问。”
同时杨先生还说:他们获得此林地的承租收益权以后,立即着手进行合法的开发,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了,期间并没有谁提出争议。
林地开发方代表杨先生说:“我也经营了三年了。村民的钱我也交了,山林的砍伐,也是我出钱去批下来的。省市县,都批下来了,我们才敢动,合理合法开采的。”
最后,杨先生无奈地说:最近一段时间,熊先生拿着一份签订于2017年10月27日的合同到他们工地闹事,他们才知道存在这么一个合同。但是,与他们签订承租收益权转移的陈某灵立即提供了一份签订于2018年1月28日的证明,证明上显示:熊先生等人与陈某灵签订于2017年10月27日的合同已失效,这让他们放下了心。并坚信熊先生向他们维权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林地开发方代表杨先生说:“当时,熊先生走了以后,来闹事以后,陈某灵再提供这些材料给我的。双方内部讲好了,钱还给他(陈先生),他们(陈某灵)就卖给我。他(熊先生)来闹事以后,再提供的材料,当时双方一切都搞好以后,才卖给我的。我跟熊先生,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那么,熊先生手中的合同,杨先生手中的证明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记者再次电话联系了熊先生和他的合伙人陈先生。
电话采访熊先生说:“委托陈先生办理一切事项类似的证明你这知道么?没有,一切我都没有签名的。”
电话采访陈先生说:“那段时间熊先生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出去了,我一直打电话都找不到他。就我的这份合同拿回去,就卖给蓝先生。熊先生回来后,就说他承租的林地被陈某灵卖了,又没说我给卖了。他要是找我算,就很容易算,找陈某灵,就说不清楚了。买就买了120万,打回110万,除了亏的,每个人就55万。熊先生欠我40万,投资亏了钱的,大家平摊的,他还要给钱我的了。他又不跟我讲要怎样,他就找上一手陈某灵,就说只卖的是我的这份,我投资了60万,卖了110万,我赚了50万,就这样来说了。”
作为属地政府,径南镇也多次召集相关方进行协调,但收效不大。为此,他们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这个合同纠纷问题。
径南镇林业组负责人丘耿平说:“没发生纠纷之前,他们都没有到镇上订立合同,或者办理过手续。镇上都不知道的。现在调解过程中,我们镇上,司法部门、国土部门,林业部门,都引导他们走法律程序。”
按照常理,维权也要找准对象的。熊先生到林地开发场去维权是否妥当,这就需要法律方面的界定了。相信在法律的支持下,经过协调,这个合同争议问题能够得到妥当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