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洪国华副市长代理兴宁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浏览次数:5238来源: 人大办 发布时间:2019-08-08 16:23 |
(2019年8月8日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洪国华副市长代理兴宁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