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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征地留用地返拨、处置及历史征地留用地审批问题的处理办法》解读提纲

浏览次数:5095   发布时间:2019-07-30 11:20

原文链接:http://www.xingning.gov.cn/content/detail/5d40ee147f8b9a08067d1aa3.html

 

《兴宁市征地留用地返拨、处置及历史征地留用地审批问题的处理办法》解读提纲

 

《兴宁市征地留用地返拨、处置及历史征地留用地审批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兴宁市自然资源局起草后,经征求主要镇(街)和相关部门意见,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正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审批手续。本次办法制定主要体现在全面清理核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兴宁实际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确定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制订具体处理办法上实行了多个突破。

    (制订办法的背景:1. 我市留用地从1993年7月1日开始,经历了各个时期(材料另附);2. 我市留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各种遗留问题:审批问题、返拔安排问题、处置问题;3. 目前,我市各项建设正全力推进,特别是南部新城建设急需加大征拆工作,但留用地遗留问题形成重大的阻力。)

    一、根据我市各个时期的征地政策和征地留用地的安排、审批和返拨情况,经清理核实,归纳为如下几个问题。

    1. 10%历史征地留用地审批。该类征地留用地是在1993年至1998年期间征地,根据原《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按征收耕地面积的10%的比例,在集体土地中划出留用地面积,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用的土地。这些留用地已按规定核实了面积,经规划选址确定具体位置和规划,已按程序发文安排。但在实施建设时,还应进行建设用地分户审批和发证。经清理核实,目前该类征地留用地仍有约156亩未作出建设用地分户审批和发证。

    2. 2007年至现在期间征地,市政府已返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被征地村、合作社(村民小组),已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但由于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为共有证,我市实行了分田到户形式,征地补偿款和留用地份额核算到户,处置意见难于统一,至今未能妥善处理。经清理核实,该类留用地有6宗,面积约452.4亩。

    3. 近几年来,已丈量征收结算征地补偿,但还没有净地返拨的征地留用地。用于返拔留用地的土地虽然完成了征收报批手续,但征收补偿没有到位,拆迁未完成,没有净地来返拔征地留用地,同时,土地征收资金结算手续滞后,土地收储移交手续不完善,用于核算留用地面积的征地面积不确定,未能安排征地留用地。经清理核实,该类征地留用地约有1489亩,其中中心城区约1102亩。

    4. 已报批征收土地,下来面临新开展征收土地需要返拔的征地留用地。按报批面积估算,仍约需要600亩土地返拔征地留用地。

    二、在制订具体处理办法上实行了三大突破。

    (一)处理历史留用地审批发证问题,在适用政策和处理方法上有新突破。对1993年至1998年期间征地,已发文安排的10%历史征地留用地审批发证问题,采取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按照历史政策,采用原来的办理方式完善用地手续的处理原则。具体办法上沿用原来分户审批方式,按原有选址规划条件和原来安排分配到户方案,在规定时限内(2019年12月30日前)审批完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新老征地留用地政策的衔接。

    (二)已返拔留用地分割、处置问题,在分割面积的限制和表决意见的确定方面有新突破。对2007年以来征地,市政府已返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村、合作社(村民小组),核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未进行转让处置或开发利用的留用地,采取积极稳妥,依法依规,主动协助征地留用地产权人(村、合作社、村民小组)做好征地留用地转让、出租或开发利用等处置工作的处理原则。具体处理办法上,在分割发证、转让和开发利用等处置过程中,意见难于统一时,应依法依规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宗地留用地面积少于3000平方米及分割后留用地面积少于3000平方米,分割后不利于规划建设,不进行分割发证,应进行整体转让和开发利用。(2)分割发证、转让和开发利用等处置过程中,存在意见不统一时,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合兴宁市农村土地实行大包干的实际情况,征地留用地份额已核算到户并附页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内或征地留用地份额人已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份额证),实际留用地权利人为被征地农户的,以征地留用地份额人2/3以上及合计征地留用地份额面积达到总征地留用地面积的2/3以上时,通过征地留用地分割发证、转让和开发利用等处置方案。持有国有土地证的份额人,不参与表决征地留用地处置方案又不上交原核发征地留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份额证)的,在统一处置整宗征地留用地换发新证时,视为不同意该处置方案,并依法定程序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份额证),征地留用地土地使用证换发至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  

    (三)对未返拔的征地留用,制订新的留用地折款标准和划地容积率标准,采取“新人新政策,老人老政策”做法,从“折款安置和划地安置”双选择,引导被征地农民的留用地安置向单一的货币折款方向过渡上有新突破。

    1. 已丈量、结算征地补偿,未返拨安置的征地留用地及已实施部分征地地块的征地留用地安置,按老政策执行。即选择折款安置的,折款标准按原征地留用地折款标准执行(中心城区每亩留用地39.3万元,中心城区外按原标准);选择划地安置的,按城市控制性规划确定用地规划条件(中心城区外按原确定的规划条件)返拔征地留用地,确定征地留用地位置原则上在征地属地镇(街)范围内,采取就近征收土地地块安置或另行选取已完成征收手续的土地安置。征地留用地位置征求征地所在镇(街)、村(居)委意见,由规划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

    (折款标准每亩留用地39.3万元,即每平方米589.5元,划地安置留用地的,按选址确定的位置,根据城市控规标明的规划指标确定容积率,2.5或3.5或4.0不等)

    2. 对新开展征地的地块和批次的征地留用地的安置,按新政策执行。即选择折款安置留用地的,新折款标准根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的比例,依据征地留用地应承担道路等公共设施面积的规定,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测算,确定刁坊、福兴、宁新、兴田中心城区范围的征地留用地折款价格为:一级地面单价2660元/每平方米,二级地面单价2270元/每平方米,三级地面单价1760元/每平方米。中心城区外征地留用地折款价格206元/每平方米;选择划地安置征地留用地的,用地规划条件按《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即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并符合城市控规和机场限高要求。

    (留用地安排新旧标准比较,新折款补偿安置标准从原来的每平方米589.5元,新标准增加到2660元/每平方米、2270元/每平方米、1760元/每平方米,最高的增加4.5倍。而选取划地安置留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从原来的4.0或3.0,统一容积率为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并符合城市控规和机场限高要求,这样留用地土地价值相应随容积率降低而减少。所以,这些利弊一定要向群众讲清楚,让群众作出明智的选择。)

    3. 对新上报审批征收土地的征地留用地原则上采取货币折款的方式安置 。征地留用地在上报审批征地时,按规定征求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原则上以折款方式安置,并在上报征地审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征地留用地折款价格按新标准执行。

    (最后要特别说明、提醒的是,第一,执行新旧标准界线、界限为认定是否新开征地块,同一批次有些地块已开征,有些地块未开征,则未开征地块采用新标准,已开征地块采用旧标准;第二,执行新旧标准,要同时统一执行划地标准和折款标准,绝对不能采取选择性执行,联合混用,不能采用折款执行新标准,而划地的规划条件又执行旧标准。)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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