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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不付钱 ,一男子涉嫌抢夺被公诉

浏览次数:3354来源: 罗颖、国安   信息来源: 市广电台(城乡一线)发布时间:2019-05-28 15:45

 

买东西要付钱,这是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的事情。但是,在今年春节前就有一个成年人在买东西的时候,竟然不付钱就把东西拉走了。日前,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买东西不付钱,涉嫌抢夺的案件。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9年2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文驾驶粤VN0XXX黑色丰田牌小车载着其妻子女儿从普宁市出发到兴宁市购买烟花,从普宁上高速后便将悬挂的车牌卸下。同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文驾车来到兴宁市官汕一路,先到华某烟花爆竹店对面的光某烟花爆竹店购买了100多元烟花,然后再到华某烟花爆竹店购买了100多元烟花,之后驾车离开。同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文驾车再次回到华某烟花爆竹店购买烟花,将车停到店门口后下车进店挑选烟花,店员刘某某等人将其挑选好的烟花放到车旁,接着被告人陈某文与店员黎某某等人一同将挑选好的烟花搬进汽车后尾箱及汽车后排座,搬完后被告人陈某文提出还要购买烟花。后被告人陈某文趁着刘某某去拿烟花时,未付款便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华某烟花爆竹店被抢走的烟花价值人民币2970元。

 

2019年,被告人陈某文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华某烟花爆竹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970元,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进行了辩诉。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提出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文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人在此希望被告人陈某文,能够吸取今天坐在法庭上的教训,真心悔过,以后不要心存侥幸,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

 

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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