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定义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中,一般认为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虚假性)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诱惑性)
三是你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普遍性)
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通过梳理归纳,认为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十一种:
一是利用虚假房地产销售方式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二是利用转让林权代为管护方式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
三是利用代理、租赁、联合种植或养殖方式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
四是利用虚假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方式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
五是利用虚假发行股票、债券方式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
六是利用虚假募集基金方式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
七是利用虚假保险销售方式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
八是利用投资入股方式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
九是利用委托理财方式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十一是其它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