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清理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8〕183号)要求,我市对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兴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制定的《关于全市统一使用计划生育“一证否办”证明的通知》(兴人口计生领办〔2008〕04号)设定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