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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兴市府〔2018〕37号

浏览次数:12995   发布时间:2018-12-10 17:20

 

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向全市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19430日止为我市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市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切实加强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各镇(街道)、村(居)委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除市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林区炼山项目等野外用火活动。

六、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333411912119

七、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由市林业局或其委托单位、公安部门,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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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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