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8〕26号
兴宁市兴发肉联食品有限公司刁坊屠宰场:
现场负责人:林伟新
身份证号码:******************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MA4ULAJ63L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动防合字第0022号
地址:兴宁市刁坊镇刁坊圩镇
2018年11月9日下午,兴宁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屠宰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屠宰场位于兴宁市刁坊镇刁坊圩镇的迁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8年11月9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屠宰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兴环罚告字〔2018〕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贰拾万元整)百分之一共贰仟元整(¥20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