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市发展改革局召开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水务局、梅州市万绿环保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居民、商户代表参加听证会。
会议宣读了《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申请》、《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方案》、《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水处理费最低标准,核定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由0.85元/立方米,调至0.95元/立方米,上调0.1元,调整幅度为11.8%;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由1.2元/立方米,调至1.4元/立方米,上调0.2元,调整幅度为16.7%。
参会人员针对听证方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并表示理解支持。
据了解,鉴于2016年调整收费标准时对县级市城区是否纳入设市城市范畴尚不明确,我市按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没有按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此次听证会调整方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设市城市(含县级市)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听证会后,市发展改革局将根据听证会参加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报告,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