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人社行罚字〔2018〕第01号
被处罚人: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兴宁市怡宁苑小区16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邹国威
2018年8月22日,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工人姚秋雄等人的投诉,反映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拖欠他们工资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姚秋雄等15名工人在2018年3月份-8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91103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于2018年9月20日向被处罚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兴人社监改令字〔2018〕第04号),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我局又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兴市人社监罚告字〔2018〕01号),拟对被处罚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被处罚人在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兴宁市支行(账户:兴宁市财政局,账号:44183101040002359)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