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市民,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希望在到达退休年龄时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求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在到龄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但对于这部分人,这一做法今后行不通了。10月8日,广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明确广东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通知,《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这意味着,即使属于“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情况,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未有参保的,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
而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文件也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因此,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费满15年,仍需每月按时继续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兴宁市社保局副局长 曾宪新说:“10月8号,我们广东省四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以再以事后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同时,自08年以来适用于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八大一次性补缴的政策,自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今天上午,记者在市社保局的办证大厅看到,前来办理相关参保手续的市民比平时多了不少。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10月8日开始,就已经有很多符合参保条件的市民闻讯前来办理手续了。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文件将于11月1日实施,所以,对于临近退休年龄但仍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符合一次性缴费政策的,应尽快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参保缴费。
兴宁市社保局副局长 曾宪新说:“目前还可以一次性补缴社保的人群,主要是指16年出台的这项文件,它适用的人群就是年满40周岁以上的女性和年满45周岁以上的男性。补缴的年限是指从06年7月到16年4月这个时间段未缴费的可以补缴。参保人员如果要来办理参保手续,首先第一步要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我们社保局办理社保登记。凭我们社保局办理的社保登记表,再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税务局办理开户缴费手续。如果是符合补缴对象的。应该在第二天以后再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我们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通知规定,下来,市社保局将继续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对一次性补缴的审核工作,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推动企业职工依法依规参保缴费,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兴宁市社保局副局长曾宪新说:“我们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如果想要参与社会保险。应该按时按规去参保缴费。只有按时按规参保,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因为现在11月1号以后就没有办法补缴了。所以已经在补缴的,要把代扣代缴的银行卡或者存折里的钱存够。确保有充足的余额给地税局扣缴。第二个方面,我们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政策在10月30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应该尽快来办理参保手续,特别是需要补缴的人群,要及时来办理补缴手续。第三方面,对于一些特殊人群。我们要特别跟大家说清楚的,要抓紧时间来办理。因为文件规定超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以后不适合一次性补缴。所以一定要在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来办理参保。”
再次提醒大家:年满40周岁以上的女性和年满45周岁以上的男性,从06年7月到16年4月这个时间段未缴费的,而且有参保意愿的市民确实要抓紧时间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了,不然过了这个月就再也不能一次性缴费了,即使到了退休年龄还领取不到养老金,损失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