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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公开招聘宣传类人才的公告

浏览次数:11353来源: 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8-08-20 17:14

   根据工作需要,兴宁市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宣传类人才。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人数

   宣传类人才(合同制工作人员)1名。

 

二、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男性,年龄30周岁以下(1988年8月以后出生);

(二)全日制大专或以上学历,中文、新闻等相关专业毕业,文字功底扎实,熟悉新闻写作、文学写作和新媒体编辑等,有较强的电脑操作能力。

(三)有摄影、照相、视频采编技术、机关事业单位文字工作经历及驾驶证照(持C1及以上驾照)者优先;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五)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待遇和用工性质

(一)工资待遇: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2000元(含个人缴交部分的社保)。试用合格者,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200元(含个人缴交部分的社保)。首次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后视工作情况再续签。

(二)岗位设置:受聘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宣传股工作。

 

四、报名方式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二)报名地点:市公安局十一楼1110办公室。

(三)报名时间:8月20日至31日上班时间。

   由本人亲自报名,现场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提交应聘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提交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三张。

(四)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对报名者的年龄、学历、专业等是否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参加笔试和面试。

 

五、考试

   考试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六、体检和政审

(一)体检工作由兴宁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体检费用自理。

(二)经考试、体检合格者,由兴宁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政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七、聘用

   体检和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八、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53)3186335。

 

                                           兴宁市公安局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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