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兴宁法院于6月22号上午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并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黄陂镇联丰村的住家内多次容留钟某婷、钟某茂、刘某忠、曾某良、陈某廓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人说:“被告人刘某身为住家的一份子,对其住家有绝对的支配权和管理权,但其却同意他人在其住家吸食毒品,不仅害人害己,也严重妨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当庭承认犯罪事实。据刘某交待,他在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家吸食毒品。
刘某说:“吸毒吸了一两年,现在没有吸了,戒了好久了,自己身体受不了了,吸到心跳过快,透气透不过来。”(记者:知道容留他人吸毒是违法的行为吗?)“就是不知道,肯定不值得。”
经过审理,合议庭成员进行认真评议后,对该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