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五保供养标准的批复》(兴市府函[2017]49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1月起,我市全面提高了低保水平和五保供养标准。低保标准由原来的城市485元、农村335元分别提高到城市580元、农村400元;在提高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全面提高低保对象的月人均补助水平,由原来的城市419元、农村191元分别提高至城市457元,农村206元。五保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低保、五保标准均超过当年省定水平。城镇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30元,正在摸底工作中。
根据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5号)文件精神,我市重新界定救助对象,同时提高年度救助限额。五保户原则上自付全额救助,低保户原则上自付8成救助,其他困难人员自付达到1万以上,按适当比例救助,不断提高我市医疗救助水平。
同时,将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45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88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为5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