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市组织工作人员对南部新城规划建设范围内的一座房屋进行依法拆除。市领导何志平、练胜红到场指导。
在拆除现场,工作人员在拆除目标周围拉起了警戒线,并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进场清点记录和搬运被征收户财物。随后,机械进场依法对房屋进行拆除,现场秩序井然。
据了解,被依法拆除的房屋位于兴宁市宁新街道横湖村郭屋,总建筑面积67.37㎡,建筑占地面积69.76㎡。因兴宁市南部新城建设需要,该房屋及其占地、剩余用地需全部征收。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兴宁市人民政府遂在2015年9月16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相关补偿;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及时腾空房屋。但被执行人在《征收补偿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自觉履行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义务,且经催告后仍拒绝履行该义务。
为此,兴宁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7日向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履行搬迁、腾空房屋的义务,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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