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7〕19号
余兴建养猪场:
负责人:余兴建
身份证号码:******************
地址:兴宁市叶塘镇河西村猪牯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4日下午,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在兴宁市叶塘镇河西村猪牯凹兴建养猪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7年6月4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6月4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负责人余兴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猪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养猪场作出:
处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数额的百分之五共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猪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宁市 环境保护局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养猪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