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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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5日晚上,我局环境监察、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酒吧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酒吧后门外1米(2类)昼间监测结果69.5分贝,噪声限值60分贝,超出执行标准(GB22337-2008)9.5分贝〔详见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7)第26号〕。
以上事实,有2017年4月10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和《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询问笔录》,2017年4月7日《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7)第26号〕以及法定代表人温涤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酒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酒吧作出:
处于捌佰元整(¥8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酒吧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宁市环境保护局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酒吧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日